《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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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的统称。第四条本办法所称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合法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渐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麦的原则,建立使用单位负责、专业部门管理、安全监督部门监督的特种
3、设备管理工作机制和安全责任体系(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直属、全资、控股、代管、管理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安全职责第七条公司总部、分部和各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安全职责,并列入安全责任清单。第八条公司总部相关部门职责(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评价
4、与考核工作;组织制订公司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件调查处理。(二)设备、建设、营销、后勤、水新、产业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本专业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本专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组织或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三)发展、财务、人资、物资、科技等保障部门:发展、财务、人资等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物资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安排特种设备采购实施;科技部门负责特种设备
5、技术标准管理和环保监督管理。第九条省公司级单位相关部门职责(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评价与考核;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二)设备、建设、营销、后勤、产业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细化本专业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本专业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组织本专业特种设备信息化及特种设备
6、台账、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或配合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三)发展、财务、人资、物资、科技等保障部门:发展、财务、人资等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物资部门负责组织供应商资质审核,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特种设备采购和报废处置等工作;科技部门负责特种设备技术标准管理和环保监督管理。第十条地市(县)级单位相关部门职责(一)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细化本单位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工作机制;监督开展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知识、安全技
7、能、应急演练等专项教育活动;督促专业管理部门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健全完善特种设备台账(附件2)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附件3);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与评价;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及时上报相关信息。(二)运检、建设、营销、后勤等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本专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规范和标准,细化本专业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组织开展特种设备节能与环保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交接、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审批与验收工作;组织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险管控等工作;组织制定或审批本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计划
8、并督促实施;组织或配合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组织实施本专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取证与审核;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完善本专业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组织或参与本专业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调查。(三)发展、财务、人资、物资等保障部门:发展、财务、人资等部门,负责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为特种设备安全提供相关保障和支持;物资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组织特种设备采购、到货交接等工作。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技术支撑单位(电科院)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课题的研究推广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和环保新技术;协助开展特
9、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协助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监督管理;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分析。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全过程安全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落实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部署要求,建立并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警、作业管控等工作;按照公司机构编制和岗位管理规定,明确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配备相应的特种设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特种设
10、备台账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并及时更新维护;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计划、安全附件定期校验计划、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复审及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质审核,确保相关人员持证上岗;制定特种设备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事件,配合事件调查处理。第三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类别、品种、用途、数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1、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并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应按期复审。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聘用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从事相应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人员信息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台账信息的更新。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作业技能。离岗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进行实际操作考核,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作业。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
12、持证上岗,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复印件或电子证照),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特种设备购置与租赁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购置或租赁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购置或租赁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得租赁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第十九条各相关单位应与特种设备共用、承租、对外租赁等业务相关方,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以及应遵守的安全工作要求。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出租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组织审查特
13、种设备生产厂家(含代理商)、出租单位资质,购置或租赁特种设备的选型、技术参数、安全性能、能效指标等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强制性规定以及设计要求。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应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二十三条进口的特种设备应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经检验合格,其随附技术资料和文件应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相关的规定,其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应当采用中文。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采用统一编码,施行实物ID管理,实现特种设备安全信息跟
14、踪与追溯。第二十五条公司鼓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相关责任单位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第五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维修单位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的资质及其相关人员资质进行审核确认,并核查其提供的相应设备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报告的合规性。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前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或在工程服务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
15、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手续必须经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专业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施工。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业务应执行国家、行业颁发的相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在公司电力生产场所从事以上作业,还应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将其存入该特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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