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DB11-891—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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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DB11/8912020本标准共分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建筑节能与建筑热工设计;4.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5.建筑给水排水的节能设计;6电气节能设计。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 .提高了建筑节能目标;2 .提高了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大幅提高了外窗的传热系数标准;3 .提出了规定性指标与性能化指标双控的要求;4 .给出了建筑物供暖能耗指标和集中空调系统能效水平指标的性能化计算方法,并分别给出了限值的现行值与引导值,统一了能耗计算软件内核;5 .增加了外表系数的术语与限值;6 .加强了对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的节能设计要求
2、,并增加了集中空调系统空调季综合性能系数的限值要求;7 .修改了太阳能生活热水设置的判定条件;8,增加了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规定。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的目标,改善北京地区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北京市的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水平,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下列情况:1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寓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2住宅小区和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群的供热(冷)、供水、供电系统的节能设计。1.0.3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应遵循本标准,通过以下途径降低
3、建筑物能耗:1根据北京地区的气候特征,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建筑节能设计、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控制建筑物冬季耗热量指标;2通过供热系统的节能设计,提高供热系统的热源效率和输送效率;3通过建筑遮阳、自然通风和空调、通风系统的节能设计,控制夏季的空调能耗;4通过自然采光、给水排水及电气系统的节能设计,降低建筑物给水排水、照明和电气系统的能耗;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5通过可再生能源的合理应用,降低建筑物对化石能源的消耗水平。1.0.4北京地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1 术语2.1.1 外表系数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
4、与节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比值,无量纲。2.1.2 窗墙面积比某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是该朝向外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0.00以上的墙面总面积(包括外窗,不包括女儿墙)之比,无量纲。2.1.3 建筑遮阳采用建筑构件或安装设施以遮挡或调节进入室内的太阳辐射的措施。2.1.4 活动外遮阳安装在建筑物外表面,能够调节尺寸、形状或遮光状态的遮阳装置。2.1.5 中置遮阳位于两层透光围护结构(或构件、部件)之间的遮阳装置。2.1.6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为w(m2K)。2.1.7 主断面传热系数指非透光围护结构中各部位不包括结构梁柱和出
5、挑构件等热桥的典型保温构造的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o2.1.8 平均传热系数考虑了热桥影响后得到的整体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包括主断面传热系数和热桥部分形成的附加传热系数,单位为W(m2K)02.1.9 装配式预制外墙保温板系统本标准中是指包括预制复合外墙保温板,单一材料外墙板,预制外墙板复合外保温及预制外墙板复合内部系统等的统称。2110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在给定的计算条件下,为保持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通过专用模拟软件计算出的单位建筑面积供暖季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为kWhm2o是指居住建筑中人员长期停留的空间。住宅、公寓、养老院和集体宿舍是指起居室、卧室等,托儿所、
6、幼儿园是指活动室、休息室或办公室等。2.1.12 空调系统综合性能系数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物在给定的计算条件下,通过专用模拟软件计算出的空调季累计耗冷量与集中空调系统总耗电量之比。单位为kWhkWho2.1.13 耗电输热比设计工况下,集中供暖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热负荷(kW)的比值。单位为kWkWo2.1.14 空调冷热水系统耗电输冷(热)比设计工况下,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总功耗(kW)与设计冷(热)负荷(kW)的比值。单位为kWkW.2.1.15 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损比集热侧、供热侧热水管路以及储热水箱的热量损失之和与用户用热量的比值,反映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热性能。2.1.16
7、 太阳能有效利用率太阳能集热量减去系统热损的差值与太阳能集热量的比值,反映输送到用户的有效太阳能能量。2.2 符号2.2.1 通用符号:A节能计算建筑面积;F外表系数;M窗墙面积比。2.2.2 热工计算:K传热系数;2.2.3 暖通空调计算:2.2.4 太阳能生活热水计算:3建筑节能与建筑热工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建筑群的规划布置、建筑物的平、立面设计,应有利于冬季日照和避风、夏季自然通风。3.1.2 建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2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0米,不应超过3.3米;3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4主要房间应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3
8、.1.3 建筑物的外表系数F不应大于表3.1.3规定的限值。3.1.4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居住建筑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不应大于表3.1.4的限值。3.1.5 居住建筑屋面天窗面积不应大于该房间屋面面积的10%。3.1.6 托儿所、幼儿园各朝向窗墙面积比M不应大于表3.1.6的限值。31.7外表系数F和窗墙面积比M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面积和朝向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1的规定;2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计入窗面积;3凸窗的窗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4封闭式阳台的窗墙面积比按阳台外侧围护结构计算。3.1.8 新建居住建筑应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太阳能热利用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1.9 12层以上的
9、建筑,应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40%的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3.1.10 12层及以下的建筑,应设计供全楼用户使用的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或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积40%的屋面设置太阳能光伏组件;3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利用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不得降低本建筑和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4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必须与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统一同步进行。3.1.11 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或太阳能生活热水系统的建筑,应满足使用、施工安装和维护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太阳能装置设置于屋面时,屋面应为无南向遮挡的平屋面或南向坡屋面;2女儿墙、装饰构架等设施不
10、应影响太阳能板的日照要求;3太阳能光伏组件或集热板宜与建筑立面设计相协调。3.1.12 空气调节器等设备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1不应设置在建筑天井、封闭内走廊等通风不良的位置;2不应对室外机进行正面遮挡,百叶的开孔率应达到80%;3应预留对室外机进行安装和清扫的条件;4符合周围环境的要求。3.1.13 应选用节能电梯,其能源利用效率应达到现行地方标准电梯节能监测DB11/T1161的2级水平,并具备下列功能:1同一单元设有两台及以上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备群控功能;2电梯无外部召唤,且轿箱内一段时间无预置指令时,应自动关闭轿厢照明及风扇;3电梯系统宜采用变频调速拖动方式和能量回馈装置。
11、3112地下车库等公共空间,宜设置导光管等天然采光设施。且导光管采光系统在漫射光条件下的系统效率应大于0.50。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3.2 围护结构的热工设计3.2.1 除装配式建筑外,外墙保温应采用外保温构造。采用其他保温构造时,应采取阻断热桥的措施,并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3.2.2 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不应大于表3.2.2规定的限值。表3.2.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限值鼬埠构传热系数KW(m2K)1.00外表系数F1.50外表系数F1.00屋面(主断面)0.150.21外墙(主断面)0.230.35外窗、阳台门(窗)、幕墙透光部位和屋面天窗1.101.10架空破楼0.250.
12、37与ft呜胎MmE崛空I耶版0.450.45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分户楼板1.501.50户rm君卜门2.2.崛局的势卜触的外门1.301.50变形维墙(两侧墙内保温)0.600.G03.2.3 建筑物下列部位应做保温,其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1.6(m2K)W.1首层与土壤接触的地面、冻土线以上与土壤接触的外墙;2供暖地下室与土壤接触外墙、顶板和地面;3供暖房间下面从室外地坪至其以下2m的非供暖地下室顶板和外墙。3.2.4 各类居住建筑均应进行累计耗热量指标qH的计算,且累计耗热量指标qH不应大于表3.2.4规定的现行值。3.2.5 要求更高的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qH应符合表3.2.5规定
13、的引导值。3.2.6 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qH计算应符合本章第3.3节和附录B.5的规定。3.2.7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存在多个主断面外墙或屋面的建筑物,其每个主断面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本标准3.2.2条的规定;2进行建筑物围护结构冷热负荷和能耗计算时,外墙和屋面的传热系数K,应采用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2计算确定;外墙和屋面主断面传热系数限值按本标准表3.2.2确定;3门窗的K值应为整窗(门)的传热系数,根据产品提供的传热系数检测报告确定,部分外窗的K值可参考附录C;4架空或外挑楼板、与供暖层相邻的非供暖空间楼板、供暖与非供暖空间隔墙变
14、形缝墙和分户楼板的K值按主断面传热系数确定;5坡屋面与水平面的夹角大于等于45。按外墙性能要求,小于45。按屋面性能要求;6当沿变形缝外侧的垂直面高度方向和水平面水平方向填满不燃保温材料,向缝内填充深度均不小于300mm,且保温材料导热系数不大于0.040W(mK)时,可认为达到限值要求。3.2.8 建筑遮阳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东、西向主要房间外窗的透光部分应设置展开或关闭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外遮阳或中置遮阳;2东西向非主要房间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40;3外遮阳装置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与建筑工程同步进行。3.2.9 外窗等透光部位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应按下式
15、计算:式中SHGC一外窗等透光部位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外窗等透光部位本身的太阳得热系数;SD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规定计算确定,也可按附录A.3的简化计算方法确定。3.2.10 北向房间不得设置凸窗。3.2.11 其他朝向不宜设置凸窗,当设置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墙外表面至凸窗外表面不应大于500mm;2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不透光的顶部、底部、侧面保温材料层热阻不应小于外墙保温材料层的热阻。3.2.12 阳台和室外平台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阳台下列部位的传热系数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1 )敞开式阳台
16、内侧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2)封闭式阳台外侧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2室外平台和屋顶机房等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屋面传热系数的限值。3.2.13 楼梯间和其他套外公共空间的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间、外走廊等套外公共空间与室外连接的开口处应设置窗或门,且该门和窗应能完全关闭;2建筑物出入口宜设置过渡空间和双道门;3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3.2.2条的规定。3.2.14 建筑外门、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其气密性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窗、敞开式阳台的阳台门(窗)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中规定的7级;2楼栋和单元
17、外门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中规定的4级。3.2.15 居住建筑主要房间外窗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15,并应采取可以调节换气量的措施。3216外围护结构保温应连续。下列部位应进行详细构造设计:1从室外地坪至女儿墙(包括凸出屋面的所有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等)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部分其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2下沉庭院或天井中供暖空间的外窗的传热系数限值应符合表3.2.2的规定;其余非供暖空间的外窗传热系数限值应小于等于2.5W(m2K);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3外保温的外墙和屋面宜减少混凝土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屋
18、面突出物等;当外墙和屋面有出挑构件、附墙部件和突出物及风道出屋面时,应采取隔断热桥或保温措施;4外墙采用外保温时,凸窗的非透光部分、女儿墙、开敞式阳台等出挑和凸出的构件应保温,且保温材料的热阻不应小于外墙保温材料的热阻;5勒脚以下、空调板等部位(不包括门窗洞口)的保温材料热阻不应小于外墙主断面保温材料热阻的50%。3.2.17 外门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窗的安装位置宜靠近保温层的位置,当不能靠近时,外窗(外门)口外侧或内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2外窗安装宜采用附框,且宜选用具有自保温性能材料的附框,外墙或窗口的保温层应覆盖附框,外门、窗框或附框与墙体之间应采取密封、防水、保温措施;外窗、
19、附框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民用建筑门窗工程技术标准DB11/1028的规定;3当采用外墙外保温时宜在窗口外侧下口设置金属披水板;4外窗宜采用整体外挂式安装。3.2.18 当外墙、屋面采用多层复合围护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建筑功能和使用条件,选择保温材料品种和设置材料层位置;2当保温层或多孔墙体材料外侧存在密实材料层时,应进行内部冷凝受潮验算,必要时采取隔气措施;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3屋面防水层下设置的保温层为多孔或纤维材料时,应采取排气或隔潮措施。3.2.19 装配式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预制外墙板应保证保温层的连续性,并避免热桥;2当预制外墙板周边保温层厚度有缩减时
20、,其传热系数应按平均传热系数计算;3接缝处以及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处应设置防止形成热桥的构造措施。3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判断及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3.3.1 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执行本标准第3章所有强制性条文;2提交附录BJ的文件;3按照本标准第3.3节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并提交表B.5.6-1和B.5.6-2o3.3.2 建筑物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应采用全年动态模拟计算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能要求,并应调整建筑设计相关参数并重新计算,直至符合节能要求为止。3.3.3 建筑进行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调整后的数值不应超过表3.2.2的数值。3.3.4 累计耗热
21、量指标计算时外窗和屋面天窗的综合太阳得热系数SHGC不应大于0.53.3.5建筑围护结构累计耗热量指标计算应采用专用模拟计算软件,并符合本标准附录B.5的各项规定。4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的节能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供暖系统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4.1.2 住宅供暖和空气调节的室内和室外设计计算参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执行。4.1.3 居住建筑的供暖、空调方式及其热源、冷源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护、能源的高效率应用、用户
22、对供暖空调预期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2住宅不宜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更多内容关注搜建筑微信平台4.1.4 居住建筑供热热源型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可供利用的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的区域,应优先采用工厂余热或热电联产;2有条件且技术经济合理时,宜采用可再生能源或多能互补的复合能源应用形式;3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宜就近接入城市或区域热网;4不具备上述热源形式时,宜采用楼栋或分户的供热形式。4.1.5 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源和空调系统的选择、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和现行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执行。4.
23、1.6 居住建筑的集中供暖系统,应按热水连续供暖进行设计。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共建筑的供暖系统应与居住建筑分开;对用热规律不同的热用户,在集中供暧系统中应实行分时分区调节控制;系统设计时,应为热用户能够实现分别调控和计量创造条件。4.1.7 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时,才允许采用直接电加热设备作为居住建筑供暖的主体热源,并应分散设置,不得采用电锅炉直接集中制备供暖热水:1无燃气源和集中热源,且无法采用热泵等其他能源形式供暖的居住建筑;2供电政策优惠或具有峰谷电价差,且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的居住建筑;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筑,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供暖用电量需求。4.1.8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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