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docx(10页珍藏版)》请在课桌文档上搜索。
1、附件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与投融资便利化,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外汇展业,是指银行为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客户)开展外汇业务时,依法实施客户尽职调查,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措施办理外汇业务,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的活动。前款所称外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账户、外汇资金收付、结售汇等业务。第三条银行按照本办法进行外汇展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二)建
2、立全面、系统、规范的内控制度并辅以信息系统控制;(三)能够有效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四)能够合理确定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并进行差异化管理;(五)能够及时监测处置外汇合规风险;(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内容。第四条银行应当在外汇展业全过程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职责,勤勉尽职,有效预防、识别、评估、监测和处置外汇合规风险。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应当配合外汇局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信息,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第二章内部控制第六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职责明
3、确的外汇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一)指定内设部门或管理机构牵头负责全行外汇合规管理工作;(二)构建包括外汇业务管理、风险控制、内部审计的风险管理框架;(三)明确相关部门及岗位人员的外汇展业职责分工;(四)将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内部检查、审计及绩效考核,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第七条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一)全面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全面覆盖已开办外汇业务操作与管理的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职责分工、内部监督检查,以及事前、事中、事后外汇展业操作流程等。(二)有效性。银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应当与本机构业务实际相适应,并确保内控制度能够有效执行
4、。(三)一致性。外部监管政策或银行风险管理策略发生变化时,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外汇展业内控制度。第八条银行应当按照外汇合规风险管理需要,建立、优化相关业务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外汇展业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并根据风险与合规管理需求及时优化升级。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外汇展业档案,以纸质或电子等形式依法完整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确保资料和记录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追溯和不可篡改。前款所称客户身份资料,是指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以及反映银行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与风险分类等工作情况的资料和记录;交易记录,是指包括体现每笔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业务凭证
5、等资料和记录;风险分析及处理记录,是指包括反映银行开展风险交易分析识别的来源、过程、结论及内部审核与处置情况的工作记录。相关资料和记录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期限留存备查。第十条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外汇展业规定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风险分析与处理记录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三章客户尽职调查与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分类第十一条银行与客户建立外汇业务关系以及外汇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开展客户尽职调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识别客户身份,收集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等级、贸易企业名录分类、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信息、资本项目管控状态信息、外汇局及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银行出于风险分
6、类管理目的,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基于客户自愿原则进一步识别客户经营状况、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的意图和性质、主要关联企业和跨境交易对手、外汇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外汇展业信息。第十二条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其身份或真实交易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开户或建立外汇业务关系理由不合理;(二)所办理外汇业务与客户身份及经营行为不相符;(三)存在其他可疑行为。第十三条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拒绝建立外汇业务关系或受理外汇业务申请,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一)拒绝提供机构有效营业执照等证件;(二)拒绝依照规定提供相关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或
7、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三)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资料、经营资料或业务背景资料;(四)依据第十二条重新识别后仍无法证实客户身份及交易真实。银行在客户尽职调查中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在与客户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并审查客户身份、交易以及风险状况。第十五条银行在办理外汇业务前,应当结合客户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以及客户外汇业务特征,综合考察客户类型、行业特点、交易类型、交易渠道、经营历史及状况等实际情况,将客户至少分为三类不同的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第十六条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类:
8、(一)合法注册,原则上持续办理跨境业务两年以上,具备真实外汇业务需求;(二)近一年未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三)如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登记分类为A类;(四)跨境收支符合生产经营实际,无异常大幅波动;(五)内部管理实现交易留痕、准确记录和管理;(六)银行风险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客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当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类:(一)被人民银行、外汇局或其他监管部门采取相关监管措施的,如贸易企业名录分类为B、C类,处于资本项目业务管控状态,列入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被发布风险提示等;(二)近一年被
9、人民银行、外汇局或相关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三)客户注册信息存在疑问、背景不明的,或者无法获取足够信息对客户背景进行评估的,如无正式固定办公经营场所、无准确联系方式等;(四)交易产品、规模、频率与客户日常经营状况、资本实力、历史交易习惯等明显不符且无合理理由,交易不具商业合理性,或跨境资金往来存在明显异常等;(五)银行认为合规风险较高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不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情形的客户,银行可以将其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类。第十九条银行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按照全面性、审慎性、风险相当原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行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标准。第二十条银行应当结合持续尽职调
10、查结果,动态评定和及时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确保客户风险等级符合实际情况。第四章事中外汇业务审查第二-I条银行外汇展业应当识别客户申请办理的外汇业务的交易背景与目的、交易环节与性质、交易合理性与逻辑性等,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银行为客户办理视频、电话、网络等非柜台渠道外汇业务,应依据外汇管理法规要求,实行与办理柜台业务相当的展业审核标准,确保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数据报送的准确性。第二十二条银行应当根据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及业务风险整体判断,采取差异化审查措施。对依法需履行核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的外汇业务,银行与客户应当按照相关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办理上述手续
11、。第二十三条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提交的纸质或电子形式的指令为其办理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业务。客户提交的指令应当满足国际收支申报等外汇管理要求。第二十四条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当了解以下情况;进行外汇业务审查时,应当根据外汇业务的种类,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自主决定审查措施,确认资金性质:(一)客户外汇业务需求、资金来源或用途、款项划转频率、性质、路径与客户生产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相符;外汇业务资金规模与客户实际经营规模、资本实力是否相符;外汇业务需求与行业特点、客户过往交易习惯或经营特征是否相符;(二)客户提供的交易材料是否相互印证、逻辑合理;外汇业务性质、金额、币种
12、、期限等与相应的基础交易背景是否匹配。经审查发现存在异常可疑情况的,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采取强化审查措施。第二十五条对于三类客户,银行除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根据风险状况,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强化审查措施:(一)主动收集更多来源可靠、独立的直接证明材料、数据或信息,进一步了解和佐证客户业务关系、交易真实意图以及资金来源和用途等;(二)通过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税务、移民管理、征信等公开渠道,以及海外联行、代理银行、外汇业务关联方银行或机构协查认证等方式,核实客户及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等相关关联人背景信息;(三)实地查访客户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或实际生产经营地址
13、;(四)通过银行内部共享信息、外部数据库查询、第三方查证等方法,查证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系伪造变造或重复使用;(五)银行认为需采取的其他强化审查措施。第二十六条银行推出和运用与外汇业务相关的新业务、新技术前,应当进行系统全面的外汇合规风险评估,采取与风险相称的展业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银行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发现客户拟办外汇业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交易背景存疑等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足以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仍无法排除交易疑点或客户不配合或提供虚假交易资料的,应当拒绝办理并酌情调整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银行拒绝办理的,应当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
14、作。银行审查发现存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要求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第五章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处置第二十八条银行应当对客户交易开展外汇风险交易监测、分析,对于尽职调查、事中审查、事后监测发现的涉嫌涉及虚假贸易、虚假投融资、地下钱庄、跨境赌博、骗取出口退税、虚拟货币非法跨境金融活动,以及其他涉嫌违法违规跨境资金流动行为的信息(以下统称外汇风险交易信息),及时形成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第二十九条银行应当制定识别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监测标准,并动态评估和持续优化,对其有效性负责。第三十条银行应当对监测标准自动筛选出的外汇风险交易信息进行人工分析、识别:(一)确认属于外汇风险交易
15、信息的,银行应当在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二)确认不属于外汇风险交易信息的,银行无需报送外汇风险交易报告,但应当自行记录排除理由。第三H一条银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对外汇风险交易报告所涉及的客户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外汇合规风险,必要时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一)提高该客户外汇合规风险等级;(二)对该客户后续外汇业务采取强化审查措施;(三)明确与该客户后续建立、维持外汇业务关系,或者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需要提升审批层级;(四)限制与该客户建立新的外汇业务关系、拒绝为其办理后续外汇业务,或者终止已经建立的外汇业务关系;(五)合理限制该客户通过非面对面方式办理外汇业务的金额、次数和业务类型;(六)其他外汇合规风险预防措施。对于暂不能确认为外汇风险交易的异常行为,银行可以持续重点监控发生该异常行为的客户。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外汇业务涉嫌违反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有证据证明自身已勤勉尽责进行外汇展业的,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链接地址:https://www.desk33.com/p-9952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