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政法委员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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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编号:QHDHGQJZCS2020001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政法委员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第二次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二零二零年五月七日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三章:评审方法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二部分技术部分第六章:项目采购需求注:本磋商文件共27页(不含封面)。请供应商在领取磋商文件时自行核对,如发现有缺损现象,请于领取磋商文件24小时内向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负责。第一部分商务部分第一章磋商邀请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受秦皇岛市海
2、港区委政法委员会委托,就秦皇岛市海港区委政法委员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第二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国内有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参加。1 .供应商资格要求:合格的供应商须是在中国境内经市场秩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相关资质证件齐全有效的企业(含分支机构),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在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确认合格,并能满足如下要求:(I)具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具有经营责任保险业务经营范围;(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并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且承认和履行磋商
3、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者;(4)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2 .报名参与的供应商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3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下午2时00分至5时00分,打电话到到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领取磋商文件(节假日除外)。3 .提交资格性审查资料时间、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时间: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4 .磋商地点: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海港区迎宾路68号海港区财政局四楼开标室)。5 .联系人:杨春英联系电话:033535516076 .本次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必须于2020年5月19日上午9时00分前以支票、汇票、本票等
4、非现金形式汇入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账户并到采购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按未提交磋商保证金处理。(以上日期以发布公告日期为准)。7 .供应商磋商保证金汇款至:开户名称: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户银行: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开户账号:642013540000004031行号:3131260140188 .退磋商保证金手续:退磋商保证金时需供应商需提供具有该公司盖有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收据中必须注明标书编号和项目名称,否则不予办理。9 .经查询信用信息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
5、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领取磋商文件结束日期。第二章供应商须知一、总则1.1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磋商文件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1. 2供应商不得转让磋商文件。3磋商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元整。1.4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陆仟元整。二、磋商文件1.1 磋商文件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
6、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该磋商响应文件有可能被拒绝,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 2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2 .2.1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应当在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3 .2.2澄清或修改时间距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规定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采购中心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2.3采购中心对已澄清或修改内容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TI)“
7、政府采购”栏“更正公告”中发布。供应商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日前登录该网站查看更正情况。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三、磋商响应文件3.1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依据3. 1.1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3.1.2本竞争性磋商文件;3.L3相关的法律法规。3.2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所列的内容。供应商应按照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竞争性磋商文件格式中所要求的资料。如供应商在磋商中成交,采购人有权对该供应商考察,如发现有与磋商响应文件不符之处,采购人保留扣除该供应商磋商保证金及取消该供应商签订合同资格的权力。3.3磋商报价
8、1. 3.1报价依据: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3. 3.2报价方法(1)磋商报价应按照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磋商内容及技术要求填报磋商响应文件;(2)供应商的所有报价必须是唯一的,任何有选择性的报价将不予接受,并视为不具备磋商资格;(3)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项目实施前,需负责相关人员的培训;(4)供应商所报的磋商总价包括本采购项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责任险涉及的所有费用;(5)供应商应承担磋商截止日至合同履行期间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以及因自身原因等诸多因素引起的费用变化,供应商应承担因此而导致的变更费用。3. 4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3.4. 1磋商
9、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自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日。3.5. 2在原定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可以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磋商保证金;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的供应商不允许修改磋商文件,但需相应延长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无论同意或拒绝,供应商均需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3.5磋商保证金3.6. 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一章“磋商邀请”的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3.7. 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避免和减少由于供应商的行为而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
10、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5.3磋商保证金交纳和登记(1)交纳:磋商保证金必须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时间交纳到指定账户,保证金开户地址在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转账、电汇的需提前办理,必须保证开户行所在地在交纳保证金结束日期前收到回单,凡是规定时间没有收到回单的视同没有交纳。(2)登记:开标当日采购中心到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取到账回单并开具保证金收款收据,并将保证金收款收据交给参加开标会的供应商。3.5.
11、4磋商保证金的退还(1)未被确定为成交资格的供应商:自发出成交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确定成交资格的供应商: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3)退还:退还磋商保证金时需供应商提供具有该公司财务章的收款收据,收据中必须注明磋商文件编号和项目名称,否则不予办理。3.5.5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与成交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的,在合同签订前成交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至采购人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o3. 6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3.6. 1如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并确认:3.7
12、. 1.1磋商响应文件中磋商报价表内容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磋商报价表为准;3.8. 6.1.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9. 1.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磋商报价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3.6.1.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以上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无效。3.6.2 文字表述与图形不一致,以文字表述为准;3.6.3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3.7
13、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1. 7.1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时需提供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三份,使用拉杆或散页无效,必须有目录和页码,样本不限,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分别密封于密封袋中,并在密封袋封口处加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供应商授权代表的印鉴(或签字)及公章作骑缝章。3. 7.2供应商应在密封袋外封面上注明磋商响应文件封面的内容,并注明“请勿开标前启封”字样。4. 7.3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5. 7.4磋商响应文件封面和扉页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鉴。填写磋商响应文件时,如有修改,则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修改
14、处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6. 7.5磋商响应文件字体应该用中文,如果非中文,需要中文翻译件,否则将拒收。3.8不具备磋商资格的条件3.8.1磋商响应文件(1)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公章;(2)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加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鉴;(3)磋商响应文件及磋商报价表中未按要求盖章及签字或有涂改且涂改处未加盖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的;(4)磋商首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5)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编制及密封的;(6)使用拉杆或散页的;(7)未按本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使用中文且无翻译件的;(8)供应商所上报的材料模糊不可辨认的;
15、(9)供应商的最低磋商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在磋商小组要求的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书面文件予以合理解释说明的;(10)供应商所投服务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11)逾期送达。3. 8.2磋商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未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磋商;4. 8.3证件(1)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示的有效身份证姓名与三证合一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符的(当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磋商会时);(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未出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关于授权其参加本项目磋
16、商活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未出示有效身份证原件:(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姓名与授权委托书不符;(5)授权委托书未加盖供应商公章;(6)授权委托书未加盖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鉴。3.8.4其它(1)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2)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资质和有关材料且经磋商小组认定有重大遗漏的;(3)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四、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确定及磋商4.1竞争性磋商供应商的确定4.1.1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磋商,届时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其
17、授权代表必须且仅限一人参加。4.1.2有重大偏离的磋商文件将被拒绝。4.2磋商4.2.1磋商的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4.2.2磋商原则磋商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磋商工作。4.2.3磋商小组磋商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2/3。4.2.4磋商程序及内容(1)磋商小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3.8中不具备磋商资格的条件剔除无效磋商响应文件。(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的资质文件、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按不具备磋商资格处理。(
18、3)此次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作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综合评分法见第三章评审方法。4.3 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1. 3.1磋商小组有权请供应商就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予以书面说明和澄清。4. 3.2供应商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代表的签章或签字。5. 3.3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磋商文件中被澄清的部分。6. 3.4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的实质内容。4.4 其它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所进行的力图影响磋商结果的不符合磋商规定的活动,可能导致其被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五、成交通知书5.1如发现
1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将取消成交供应商的成交资格,成交无效;并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5Ll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5. 1.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5.1 .3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2 成交供应商被取消成交资格后,将与排序第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进行磋商,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5.3 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磋商小组的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2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作为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依据。5.4 在向成交
20、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的同时,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同时通知落标人。不解释落标原因,不退还磋商响应文件。六、询问、质疑和投诉供应商有权就磋商程序或签订合同的事宜提出质疑6.1供应商对采购事项有疑问的,可以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的联系方式,向采购人或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区采购中心提出询问。6.2招标程序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并受到严格的内部监察,以确保授予合同过程的公平公正。若供应商认为其投标未获公平评审或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区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
21、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海港区政府采购中心接受质疑的方式:书面形式;联系部门:海港区采购中心四楼410室;联系电话:0335-3551620;通讯地址:海港区迎宾路68号。6.3采购人或区采购中心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或相关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若质疑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将被转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6.4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或区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以及采购人或区采购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
22、工作日内向秦皇岛市海港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投诉电话:0335-3551626。七、保密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前,磋商小组的成员不应该向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或与这些程序无关的人员泄漏与评定和合同授予有关的信息。八、政府采购合同8.1签订合同8.1.1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PDF格式发送至采购办、采购中心指定邮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与招投标文件核对无误后将政府采购合同上传至河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告,同时采购人必须及时将纸质版合同邮寄至采购办、采购中心备案。8.2拒签合同8.2.1成交供应
23、商拒签合同的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2.2采购人拒签合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2.3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8.3政府采购合同公开8.3.1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河北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九、验收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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